某国企工作人员汤某莲违规拍摄、传输国家秘密载体
保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汤某莲不是该国家秘密载体的知悉对象,其趁丈夫贾某伟不备,擅自翻开他的公文包偷看国家秘密载体,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保密法第二十九条也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汤某莲用手机拍照、传输国家秘密,显然触犯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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