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万事大吉——严把涉密业务外包全过程管理关
机要秘书叶某政没有履行监督职责
保密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机关、单位应当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实施全过程管理。叶某政根据办公室主任张某东授权,进入其办公室并试图登录涉密计算机打印文件,其行为应当对张某东负责。但当他登录操作失败、让驻场运维人员进行处理时,并没有自己或指定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和旁站陪同,导致现场运维失察、失管、失控,以致周某声后续违规,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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