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明晰侵犯商业秘密罪 “情节严重” 入罪标尺
作者:高保Huub
时间:2025-06-14

        2025 年 4 月 24 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 “情节严重” 的入罪标准给出了明确界定,这一举措为司法实践中准确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提供了关键依据。

        在信息时代,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价值愈发凸显。然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屡见不鲜,给权利人带来巨大损失。此次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正是为了有效应对这一挑战,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具体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罪 “情节严重” 的基本入罪标准确定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 “三十万元以上”。这一量化标准为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判断尺度,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避免因标准模糊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同时,司法解释还考虑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屡教不改的情节,对于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入罪标准降低为 “十万元以上”。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重复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增加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遏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再次发生。

        在损失数额的认定方面,司法解释充分考量了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了差异化规定。对于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因此即使权利人未实际使用该商业秘密,也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来确定损失。而对于 “违约型” 侵犯商业秘密以及 “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的情形,则按照行为人使用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利润的损失来计算。此外,若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或者灭失,还将按照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来认定损失数额,这全面涵盖了商业秘密的价值内涵,确保权利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合理赔偿。

        对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司法解释也给出了明确规定。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而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来确定,这一规定使得违法所得的计算更具操作性和准确性。

        值得一提的是,司法解释还将原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 “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入罪情形调整为升档量刑标准。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严重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严惩立场,有力地震慑潜在的侵权人,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成果。

        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与实施,不仅是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更是对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的有力激励。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下,企业可以更加放心地投入资源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知道法律会为他们的商业秘密保驾护航。同时,也提醒了所有市场主体和从业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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