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规定了所有公民和组织的法定义务,这些义务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以下是《保密法》规定的公民和组织的法定义务:
1. 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这意味着无论个人还是组织,都有责任和义务不泄露国家秘密。
2. 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这包括:
- 不得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等非法手段获取国家秘密。
- 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3. 不得买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这意味着国家秘密载体(如文件、光盘、硬盘等)不能随意买卖、转送或销毁,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4. 不得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保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这要求公民和组织在使用网络和通信工具时,必须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5. 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保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这意味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必须在专门的涉密设备上处理,不能使用普通计算机或存储设备。
6. 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保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这意味着公民在与他人交流时,不能随意透露国家秘密,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
7. 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
《保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这意味着公民和组织在发现国家秘密可能被泄露时,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8. 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和检查
《保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泄密案件时,有权进行调查、检查等措施,公民和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9. 不得以任何方式危害国家秘密安全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危害国家秘密安全。这包括但不限于:
- 不得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 不得利用国家秘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不得故意破坏国家秘密的保密措施。
总结
《保密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是全体公民和组织的共同责任,旨在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些义务要求公民和组织在日常生活中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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