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
本标准代替 GB/T 13668—2003《钢制书柜 、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本标准与 GB/T 13668—2003 相比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 修改了分类(见第 3 章 ,2003年版的 3. 1) ;
— 删除了产品型号的命名(见 2003年版的 3. 2) ;
— 删除了柜的外形和尺寸要求(见 2003年版的 3. 3) ;
— 修改了形状和位置公差要求(见 4. 2,2003年版的 4. 3. 2) ; — 修改了外观要求(见 4. 3,2003年版的 4. 2) ;
— 删除了产品所用黑色金属材料的性能要求 ,将 “材料 ”修改为 “钢板厚度 ”,修改了钢板厚度要求 (见 4. 4,2003年版的 4. 1) ;
— 删除了工艺要求 ,将其内容合并到外观要求中(见 2003年版的 4. 4) ;
— 将 “表面处理 ”修改为 “表面理化性能 ”,删除了磷化 、光泽度要求 ,修改了硬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见 4. 5,2003年版的 4. 5) ;
— 删除了配件的要求 ,将其内容合并到外观要求中(见 2003年版的 4. 6. 1、4. 6. 2 和 4. 6. 3) ; — 修改了金属电镀层抗盐雾要求(见 4. 5,2003年版的 4. 6. 4) ;
— 删除了粗糙度 、铬层厚度要求(见 2003年版的 4. 6. 4) ; — 增加了木材含水率要求及测定方法(见 4. 6 和 5. 6) ;
— 增加了其他要求 ,将普通锁具和号码锁的要求合并到其他要求中(见 4. 7,2003年版的 4. 6. 5) ;
— 修改了力学性能要求(见 4. 8,2003年版的 4. 7 和 4. 8) ; — 修改了检验规则(见第 6章 ,2003年版的第 6章) ;
— 修改了标志 、使用说明 、包装 、运输及贮存(见第 7章 ,2003年版的第 7章) ; — 增加了我国各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见附录 A)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
本标准由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0)归 口 。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 国家办公用品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江西阳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飞云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卓尔金属 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远大保险设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万金现代钣金有限公司 、常州市文化图 书设备有限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 草 人 : 刘 旭 东 、郑 洪 连 、张 建 平 、熊 树 林 、赵 明 俭 、聂 建 春 、聂 爱 斌 、朱 春 雷 、吴 俊 、 刘朝霞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 GB/T 13668—1992、GB/T 13668—2003。
钢制书柜、资料柜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制书柜 、资料柜的分类 、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标志 、使用说明 、包装 、运输及 贮存 。
本标准适用于钢制书柜 、资料柜 ,其他钢制柜类家具可参照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GB/T 708 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 、外形 、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 1720 漆膜附着力测定法
GB/T 1732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
GB/T 2828. 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 1 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 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 3325—2008 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5296. 6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 6部分 :家具 GB/T 6739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
GB/T 10357. 4—2013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4部分 :柜类稳定性
GB/T 10357. 5—2011 家具力学性能试验 第 5部分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 GB/T 13667. 1 钢制书架 第 1部分 :单 、复柱书架
QB/T 3826 轻工产品金属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耐腐蚀试验方法 中性盐雾试验(NSS)法
3 分类
产品按结构形式可分为 :单节式和多节式 。
4 要求
4. 1 外形尺寸极限偏差(一般项目)
产品外形尺寸极限偏差为 ±2 mm。
4.2 形状和位置公差(一般项目)
形状和位置公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
表 1 形状和位置公差
序号 | 检验项 目 | 要求 | |||
1 |
邻边垂直度/mm |
面板 、框架 | 对角线长度 | ≥1 000 | ≤3 |
<1 000 | ≤2 | ||||
对边长度 | ≥1 000 | ≤3 | |||
<1 000 | ≤2 | ||||
2 | 水平偏差/% | 顶板 | ≤0. 5 | ||
3 | 平整度/mm | 门 、抽屉面板 、侧板 、顶板 | ≤0. 2 | ||
4 |
位差度/mm | 门与框架 、门 与 门 、抽 屉 与 框 架 、抽 屉 与 门 、抽 屉 与 抽 屉 、多节式的柜 与 柜 相 邻 两 表 面 间 的 距 离 偏 差(非 设 计要求的距离) |
≤2. 0 | ||
5 | 分缝/mm | 所有分缝(非设计要求时) | ≤2. 0 | ||
6 | 下垂度/mm |
抽屉 | ≤20 | ||
7 | 摆动度/mm | ≤15 | |||
8 | 着地平稳性/mm | 底脚与水平面的差值 | ≤2. 0 |
4.3 外观
产品外观要求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
表 2 外观要求
序 号 | 检验项 目 | 要 求 | 项目分类 | |
基 本 | 一 般 | |||
1 |
焊接件 | 焊接处应无脱焊 、虚焊 、焊穿 、错位 | √ | |
焊接处应无夹渣 、气孔 、焊瘤 、焊丝头 、咬边 、飞溅 | √ * | |||
焊疤表面波纹应均匀 ,焊疤表面波纹高低之差应不大于 1 mm | √ | |||
2 | 冲压件 | 冲压件应无脱层 、裂缝 | √ | |
3 | 铆接件 | 铆接处应铆接牢固 ,无漏铆 、脱铆 | √ | |
铆钉应端正圆滑 ,无明显锤印 | √ | |||
4 | 喷涂层 | 涂层应无漏喷 、锈蚀 | √ * | |
涂层应光滑均匀 ,色泽一致 ,应无挂流 、疙瘩 、皱皮 、飞漆等缺陷 | √ * | |||
5 |
电镀层 | 电镀层表面应无剥落 、返锈 、毛刺 | √ * | |
电镀层表面应无 烧 焦 、起 泡 、针 孔 、裂 纹 、花 斑(不 包 括 镀 彩 锌) 和划痕 | √ * |
表 2 (续)
序 号 | 检验项 目 | 要 求 | 项目分类 | |
基 本 | 一 般 | |||
6 |
塑料件 | 应无裂纹 ,无明显变形 | √ | |
无明显缩孔 、气泡 、杂质 、伤痕 | √ * | |||
外表用塑料件表面应光洁 ,无划痕 ,无污渍 ,无明显色差 | √ * | |||
7 | 玻璃件 | 外露周边应磨边处理 ,安装牢固 | √ | |
玻璃应光洁平滑 ,不应有裂纹 、划伤 、沙粒 、疙瘩和麻点等缺陷 | √ * | |||
8 |
其他外观 | 在接触人体或收藏物品的部位应无毛刺 、刃 口 、棱角 | √ | |
固定部位的结合应牢固无松动 、少件 、漏 钉 、透 钉(预 留 孔 、选 择 孔除外) | √ | |||
产品的所有涂饰表面不得有脱色 、掉色现象 | √ | |||
注 : 表中“* ”表示该单项中有 2个以上(含 2个)检验项 目 ,若有一个检验项 目不符合要求时 ,按照一个不合格计 数 。若某缺陷明显到足以影响产品质量时则作为基本项目判定 。 |
4.4 钢板厚度(基本项目)
应明示主要部件钢板的公称厚度及允许偏差 ,偏差应符合 GB/T 708的规定 ,钢板实际厚度应符合 明示要求 。
注 : 主要部件包括门板 、侧板 、面板和搁板 。
4.5 表面理化性能(基本项目)
表面理化性能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
表 3 表面理化性能
序号 | 检验项 目 | 要求 | 试验方法 | |
1 |
金属喷漆 (塑)涂层 | 硬度 | ≥H | GB/T 6739 |
冲击强度 | 冲击高度 40 cm ,应无剥落 、裂纹 、皱纹 | GB/T 1732 | ||
附着力 | 不低于 2 级 | GB/T 1720 | ||
耐腐蚀 | 100 h 内 ,观察在溶液中样板 上 划 道 两 侧 3 mm 以 外 , 应无鼓泡现象 | GB/T 13667. 1 | ||
100 h 后 , 检 查 样 板 上 划 道 两 侧 3 mm 外 , 应 无 锈 迹 、 剥落 、起皱 、变色和失光等现象 | GB/T 13667. 1 | |||
2 | 金属电 镀层 | 抗盐雾 | 18h,1. 5 mm 以 下 锈 点 ≤20点/dm2 , 其 中 ≥1. 0 mm 锈点不超过 5 点(距离边缘棱角 2 mm 以内的不计) | QB/T 3826 |
4.6 木材含水率(基本项目)
产品中的木材应经干燥处理 ,木材含水率 W 应符合 :8%≤W ≤产品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
GB/T 13668—2015
水率 +1% 。我国各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见附录 A。
4.7 其他要求(基本项目)
4.7. 1 启闭配件 、部件应启闭灵活 。
4.7.2 普通锁具应开锁自如 ,号码锁应保证号码正确无误 。
4.7.3 多节柜的上下相邻两节之间应有防止移动的定位装置 。
4. 8 力学性能(基本项目)
产品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
表 4 力学性能
序号 | 检验项 目 | 试验条件 | 要求 | ||
1 | 强 度 和 耐 久 性 | 搁板弯曲试验 | 2 kg/dm2 均布加载 1 h |
a) 所有 部 件 或 连 接 件 不 应 断 裂 损坏 ; b) 通过手触压证实 , 用于 紧 固 的 部 件 不应松动 ; c) 所有 零 部 件 不 应 因 磨 损 或 变 形 , 使 其 使 用 功 能 削弱 ; d) 五金 连 接 件 应 无 松动 ; e) 活动 部 件 的 活 动 应灵活 ; f) 搁板 弯 曲 挠 度 变 化值≤0.5% ; g) 顶板、底板最大挠 度≤0.5% | |
搁板支承件强度试验 | 1 kg/dm2 均布加载 | ||||
顶 、底板的持续加载试验 | 2 kg/dm2 均布加载 1 h | ||||
顶板和底板静载荷试验 | 加载力 :1 000 N;加载次数 :10次 | ||||
结构和底架强度试验 | 加载力 :450 N | ||||
跌落试验 | 跌落高度 :100 mm | ||||
拉门垂直加载 | 载荷 :30 kg;加载次数 :10次 | ||||
拉门水平加载 | 加载力 :70 N;加载次数 :10次 | ||||
拉门猛关 | m2 :4 kg;试验次数 :10次 | ||||
拉门耐久性 | 循环次数 :40 000次 | ||||
移门 和 侧 向 启闭 卷 门 猛 关 或猛开 | m2 :4 kg;试验次数 :10次 | ||||
移 门 和 侧 向 启 闭 卷 门 耐 久性 | 循环次数 :20 000次 | ||||
翻门下铰链强度 | 加载力 :250 N;加载次数 :10次 | ||||
翻门耐久性 | 循环次数 :10 000次 | ||||
推拉构件强度 | 加载力 :300 N;加载次数 :10次 | ||||
推拉构件猛关或猛开 | 载荷 :30 kg;速度 :1. 1 m/s;试验次数 :10次 | ||||
推拉构件结构强度 | 加载力 :70 N;加载次数 :10次 | ||||
推拉构件耐久性 | 循环次数 :40 000次 | ||||
2 | 稳 定 性 | 搁板水平加载稳定性 | 水平加载力 :搁板自重的 50% | 空载搁板不应脱落 | |
搁板垂直加载稳定性 | 垂直加载力 :100 N | 空载搁板不应倾翻 | |||
活动 部 件 关 闭 时 的 空 载 稳 定性a | 柜高 ≤1 000 mm 时 , 在 柜 子 顶 部 最 易 引 起 倾 翻 的 部 位离柜外边沿 50 mm 处 ,垂直施加 750 N 的力 | 不应倾翻 | |||
柜高 >1 000 mm 时 , 在 柜 子 顶 部 最 易 引 起 倾 翻 的 部 位离柜 外 边 沿 50 mm 处 , 垂 直 施 加 350 N 的 力和 40 N · m的瞬时力矩 |
不应倾翻 | ||||
表 4 (续)
序号 | 检验项 目 | 试验条件 | 要求 | ||
2 | 稳 定 性 | 活动 部 件 打 开 时 的 空 载 稳 定性a | 所有拉门开到 90°,抽屉拉出三分之二 , 翻 门 或 折 板 开 到水平或接近水平 | 不应倾翻 | |
活动 部 件 关 闭 时 的 加 载 稳 定性a | 贮存区域 加载见表 5 | 沿着活动 部 件 开 启 方 向 , 通 过 拉 手 、旋 钮 等中心位置 ,对 锁 住 的 门 、推 拉 构 件 或 翻/ 折板向外施加 100 N · m 瞬时力矩 |
不应倾翻 | ||
活动 部 件 打 开 时 的 加 载 稳 定性a | 贮存区域 加载见表 5 | 在打开 的 抽 屉 前 沿 中 心 或 门 、翻/折 板 的 离外沿 50 mm 最易倾翻的位置 ,垂直向下 依次施加活动部件总质量b 的 20%的力 |
不应倾翻 | ||
a 当柜高大于 600 mm ,且重心的离地高度(用 m 表示)和总质量(用 kg表示)相乘大于 6 时 ,做稳定性试验(搁板 稳定性除外) 。 b 活动部件总质量= 活动部件自重 +活动部件支撑或贮存的质量 , 活动部件支撑或贮存的质量可由产品制造商 提供 ,或根据表 6计算 。 |
表 5 贮存区域载荷
部件 | 载荷要求 |
所有水平贮存区域 ,如搁板 、折板 、底板等 | 0. 325 kg/dm2 |
净高 ≤100 mm 的拉篮 、抽屉等推拉构件 | 0. 2 kg/dm3 |
100 mm<净高(H) <250 mm 的拉篮 、抽屉等推拉构件 | (0. 266 7-0. 066 7H) kg/dm3 (H 用分米表示) |
净高 ≥250 mm 的拉篮 、抽屉等推拉构件 | 0. 1 kg/dm3 |
吊杆 | 2 kg/dm |
吊挂的文件袋 | 1. 25 kg/dma |
a 测量文件袋口平面的垂直高度 。 |
表 6 活动部件支撑或贮存的载荷
活动部件 | 最大支撑或贮存载荷 |
所有水平贮存区域 ,如搁板 、折板 、底板等 | 0. 65 kg/dm2 |
拉篮 、抽屉等推拉构件 | 0. 2 kg/dm3 |
吊杆 | 4 kg/dm |
悬吊的文件袋 | 2. 5 kg/dma |
a 测量文件袋口平面的垂直高度 。 |
5 试验方法
5. 1 外形尺寸偏差测定
按 GB/T 3325—2008中 5. 2 的规定执行 。 5.2 形状和位置公差测定
按 GB/T 3325—2008中 5. 3 的规定执行 。
5.3 外观检验
按 GB/T 3325—2008中 5. 1 的规定执行 。
5.4 钢板厚度测定
用精度 0. 01 mm 超声波测厚仪在产品的主要部件上测量 3个部位 ,取平均值 ,表示钢板实际厚度 。 实测值与公称值的差值即为厚度偏差 。
5.5 表面涂层理化性能测定
5.5. 1 试板的制备 :试板一般应在样品上直接取得 ,也可以在与受检产品相同的工艺条件下制备 ,试板 的尺寸及数量见表 7。
表 7 试板的尺寸及数量
序号 | 检验项 目 | 试板尺寸/mm2 | 试板数量/块 |
1 | 硬度 | 180× 120 | 3 |
2 | 冲击强度 | 80× 120 | 3 |
3 | 耐腐蚀 | 50× 120 | 3 |
4 | 附着力 | 50× 120 | 3 |
5.5.2 产品表面涂层理化性能按表 3 的规定进行 ,结果应取 3块试板中最差评定值 。
5.6 木材含水率测定
按 GB/T 3325—2008中 5. 6 的规定执行 。 5.7 其他要求测定
采用手动和目测检查 。
5. 8 力学性能的测定
5. 8. 1 强度和耐久性
按 GB/T 10357. 5—2011的规定执行 。其中搁板支承件强度试验的冲击钢板选 GB/T 10357. 5—2011 规定的 2 号板 。
5. 8.2 稳定性
按 GB/T 10357. 4—2013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 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两种 。
6.2 出厂检验
6.2. 1 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 4. 1~4. 4、4. 6及 4. 7。
6.2.2 抽样和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应进行全数检验 。 因批量大 ,进行全数检验有困难的可实行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方法依 据 GB/T 2828. 1—2012 中规定 ,采用正常检验 ,一次抽样方案 ,一般检验水平 Ⅱ ,接收质量限(AQL) 为 6. 5,其样本量及判定数值按表 8进行 。
6.2.3 出厂检验结果的评定
6.2.3.1 单件的基本项目均合格且一般项 目不合格项不大于 3 项 ,则该件产品为合格品,否则为不合 格品 。
6.2.3.2 批产品的评定 ,按表 8规定进行 。
表 8 出厂检验抽样方案 单位为件
批量 | 样本量 | 接收数 | 拒收数 |
N | n | Ac | Re |
26~ 50 | 8 | 1 | 2 |
51~ 90 | 13 | 2 | 3 |
91~ 150 | 20 | 3 | 4 |
151~ 280 | 32 | 5 | 6 |
281~ 500 | 50 | 7 | 8 |
501~ 1 200 | 80 | 10 | 11 |
1 201~ 3 200 | 125 | 14 | 15 |
注 : 26件以下为全数检验 。 |
6.3 型式检验
6.3. 1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应包括第 4章规定的全部项 目 。
6.3.2 型式检验的时机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 ,应进行型式检验 :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
GB/T 13668—2015
b) 正式生产后 ,如结构 、材料 、工艺有较大改变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时 ;
c) 正常生产时 ,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 ,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
d) 产品停产一年后 ,恢复生产时 ;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f)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
6.3.3 抽样规则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 ,从近期生产的同型号同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 2件样品 ,1件送检 ,1件封存 。 6.3.4 型式检验结果的判定
按 6. 2. 3. 1规定进行评定 。
6.3.5 复验规则
当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 ,可对封存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 。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检验 ,并在检验结果 中注明 “复验 ”。
7 标志、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及贮存
7. 1 标志
产品标志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
a)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
b) 执行标准号 ;
c) 检验合格证明 、生产日期 ;
d) 生产者中文名称和地址 。
7.2 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的编写应符合 GB 5296. 6 的规定 , 内容至少应包括 :
a)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执行标准号 、生产日期 ;
b) 外形尺寸 、主要部件钢板公称厚度及其偏差 ;
c) 产品安装和调整技术要求 、注意事项 ;
d) 产品使用方法 、注意事项 。
7.3 包装
需要时 ,产品应有适宜的包装 , 防止产品损坏或污染 。
7.4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加衬垫物或包装的保护 , 防止产品损伤或日晒雨淋 。
7.5 贮存
产品在贮存期间应保持干燥通风 , 防止污染 、日晒或受潮 ,堆放时应加衬垫物 , 以防挤压损坏变形 。 应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接触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我国各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
产品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应按表 A. 1 中我国各省(区) 、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 材平衡含水率值中的各地区值为评定依据 ,其中表 A. 1 中未列出的城市应按各省(区)年平均木材平衡 含水率值为评定依据 。
表 A. 1 我国各省(区) 、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值
各省市及城市名称 | 年平均平衡含水率/% | 各省市及城市名称 | 年平均平衡含水率/% | |
* 北京 | 11. 4 | 合肥 | 14. 8 | |
* 黑龙江 | 13. 6 | 芜湖 | 15. 8 | |
哈尔滨 | 13. 6 | * 湖北 | 15. 0 | |
齐齐哈尔 | 12. 9 | 武汉 | 15. 4 | |
佳木斯 | 13. 7 | 宜昌 | 15. 4 | |
牡丹江 | 13. 9 | * 浙江 | 16. 0 | |
克山 | 14. 3 | 杭州 | 16. 5 | |
* 吉林 | 13. 1 | 温州 | 17. 3 | |
长春 | 13. 3 | * 江西 | 15. 6 | |
四平 | 13. 2 | 南昌 | 16. 0 | |
* 辽宁 | 12. 2 | 九江 | 15. 8 | |
沈阳 | 13. 4 | * 湖南 | 16. 0 | |
大连 | 13. 0 | 长沙 | 16. 5 | |
* 内蒙古 | 11. 1 | 衡阳 | 16. 8 | |
呼和浩特 | 11. 2 | * 新疆 | 10. 0 | |
* 天津 | 12. 6 | 乌鲁木齐 | 12. 7 | |
* 山西 | 11. 4 | * 宁夏 | 10. 6 | |
太原 | 11. 7 | 银川 | 11. 8 | |
* 河北 | 11. 5 | * 陕西 | 12. 8 | |
石家庄 | 11. 8 | 西安 | 14. 3 | |
* 山东 | 12. 9 | * 青海 | 10. 2 | |
济南 | 11. 7 | 西宁 | 11. 5 | |
青岛 | 14. 4 | * 重庆 | 15. 9 | |
* 河南 | 13. 2 | * 四川 | 14. 3 | |
郑州 | 12. 4 | 成都 | 16. 0 | |
洛阳 | 12. 7 | 雅安 | 15. 3 | |
* 安徽 | 14. 9 | 康定 | 13. 9 |
GB/T 13668—2015
表 A. 1 (续)
各省市及城市名称 | 年平均平衡含水率/% | 各省市及城市名称 | 年平均平衡含水率/% |
宜宾 | 16. 3 | 福州 | 15. 6 |
* 甘肃 | 11. 1 | 永安 | 16. 3 |
兰州 | 11. 3 | 厦门 | 15. 2 |
* 西藏 | 10. 6 | 崇安 | 15. 0 |
拉萨 | 8. 6 | 南平 | 16. 1 |
昌都 | 10. 3 | * 广西 | 15. 5 |
* 贵州 | 16. 3 | 南宁 | 15. 4 |
贵阳 | 15. 4 | 桂林 | 14. 4 |
* 云南 | 14. 3 | * 广东 | 15. 9 |
昆明 | 13. 5 | 广州 | 15. 1 |
* 上海 | 16. 0 | * 海南(海 口) | 17. 3 |
* 江苏 | 15. 3 | * 台湾(台北) | 16. 4 |
南京 | 14. 9 | * 香港 | 暂缺 |
徐州 | 13. 9 | * 澳门 | 暂缺 |
* 福建 | 15. 7 | ||
注 1: 我国各省(区) 、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值主要参照了 GB/T 6491—2012 中表 A. 1 和中 国林业出版社 1998年出版的《木材工业实用大全》之一的木材干燥卷中的 1. 3. 3 我国各地木材平衡含水率 的年估计值 。 注 2: 凡有“* ”表示我国各省(区) 、直辖市 。 |
参 考 文 献
[1] GB/T 6491—2012 锯材干燥质量
[2] 王恺 . 木材工业实用大全[M] . 北京 : 中国林业出版社 ,1998.
文章注释
[1] 高保全系列保密柜、手机屏蔽柜均符合该标准要求,如高保指纹保密柜G208-GV3
文章转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文章原文: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newGbInfo?hcno=2BD94DCD9133322B321F854EAD989D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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