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密协议的约束范围,需要明确一个关键点:保密协议通常不仅约束在职人员,离职后依然有效。这是商业保密保护的常见原则。
核心结论
在职期间
✅ 必然受约束(这是基本要求)。
离职后
✅ 仍受约束(除非协议明确约定终止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已过)。
法律依据与实操要点
1. 保密义务的持续性
《劳动合同法》第23条
明确规定:劳动者对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且该义务不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自动终止。
协议约定优先:
若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保密期限(如离职后3年、5年或永久保密),则以约定为准(但需合理)。
2. 竞业限制 ≠ 保密义务
竞业限制:约束离职后从事竞争性行为(需支付补偿金,最长不超过2年)。
保密义务:独立存在,无需额外补偿,只要员工接触过商业秘密,即使未签书面协议也可能依法承担默示保密责任。
3. 例外情况
信息已公开:若保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义务自动解除。
超过法定期限:协议约定的期限需合理,法院可能调整过长的期限(如永久保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未接触核心秘密:普通员工未接触商业秘密的,离职后一般无约束。
企业操作建议
协议明确化
区分在职保密义务与离职后保密期限,避免模糊表述。
例:
"员工离职后,对核心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持续至该信息进入公知领域之日;一般经营信息保密期为离职后3年。"
区分信息等级
核心商业秘密(如技术源码、客户名单):可约定较长保密期;
一般商业信息(如内部流程):合理缩短期限。
离职程序管理
要求离职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重申保密义务;
回收涉密资料并留存记录。
员工需注意
签字即担责:即使离职后使用前公司的客户名单、技术方案,仍可能构成侵权;
合理边界:个人技能、行业通用知识不受限制;
维权成本:企业追究泄密责任时,可能主张高额赔偿(包括律师费、调查费)。
典型案例参考
2019年杭州某科技公司案:前员工将原公司算法模型泄露给新雇主,法院判决其离职2年后仍需赔偿违约金80万元(协议约定保密期为3年)。
2021年上海判例:普通销售员离职后联系原客户,因客户名单属于公知信息(可公开查询),不认定违约。
总结:保密协议绝非“离职即作废”,其效力可延续至离职后多年。企业与员工都需以协议为盾,以法律为尺,在商业秘密的边界内谨慎行事。签订前务必逐条审阅期限与范围,避免权利失衡。
返回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