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保密战线,我们深知肩上责任重如泰山。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是绝对不可触碰的高压线。近期,某高校试图对留学生涉嫌窃密案进行“内部调解”,最终导致相关领导因涉嫌“妨害司法公正”被立案调查的案例,为我们敲响了振聋发聩的警钟。这一案例极其深刻地揭示了一个铁律:涉及国家秘密、间谍行为的案件,绝无任何形式的“调解”、“和解”空间!
一、法律红线:清晰明确,不容逾越
我国法律对涉密案件的处理有着最为严格的规定,明确排除了调解、和解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 明文规定:“涉间谍行为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这是国家意志的直接体现,意味着任何试图通过协商、妥协来解决间谍行为相关问题的企图,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是惩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重器。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规定(第二百八十八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明确不得进行刑事和解。这意味着,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对此类犯罪也不存在“私了”的余地。
这两条法律构成了处理涉密案件不可动摇的基石。它们清晰地传递出一个信号:国家秘密不容交易,国家安全不容妥协!
二、案例警示:“调解”即是“包庇”,干预即是“犯罪”
某高校的案例,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面对留学生涉嫌窃密这一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相关人员本应第一时间依法报告国家安全机关,积极配合调查。然而,试图通过“内部调解”来“消化”问题,其本质是:
严重混淆案件性质: 将本应依法严惩的刑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错误地当作可协商解决的普通民事纠纷或内部管理问题。
公然挑战法律禁令: 直接违反了《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的禁止性规定。
实质构成妨害司法: 这种行为干扰、阻碍了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掩盖犯罪事实,其性质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等罪名。涉事领导被立案调查,正是其行为法律后果的直接体现。若查实故意为之,面临的将是严厉的刑事处罚。
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在涉密案件面前,任何试图“捂盖子”、“和稀泥”、“走捷径”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极其危险且违法的,最终只会引火烧身,付出惨痛代价。
三、保密人的责任与担当:零容忍、严报告、强配合
作为保密行业从业人员,我们是国家秘密的忠诚守护者,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
强化红线意识,坚守法律底线: 深刻理解《反间谍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核心要求,特别是涉密案件禁止调解的刚性规定。时刻牢记,保密工作无小事,涉密案件无调解。
落实“零容忍”原则: 对任何窃密、泄密、间谍行为的线索,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和“零容忍”态度。第一时间、第一现场依法向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具体报告途径:[此处可加入您单位/行业的内部报告流程或保密部门联系方式]),绝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拖延、隐瞒或内部消化。
积极配合调查,维护司法权威: 一旦发生或发现涉密案件,必须无条件、全力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一切必要协助,确保案件依法得到彻底查处。
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在单位内部持续开展保密法律法规和警示教育,特别是用此类反面典型案例教育全体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深刻认识涉密案件的严重性和违法调解的灾难性后果,让“涉密不调解”的观念深入人心。
结语:
保密工作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在守护国家秘密的战场上,没有“灰色地带”,没有“变通空间”,更没有“调解”的选项。某高校案例的深渊之鉴,时刻提醒我们:对涉密案件动“调解”的念头,就是以身试法;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存“私了”的侥幸,就是自掘坟墓。 让我们每一位保密人都以最坚定的政治立场、最强烈的法治意识、最果敢的行动担当,坚决捍卫法律尊严,筑牢国家秘密安全的铜墙铁壁,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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