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掌握核心军工技术的骨干提交了离职申请,渴望奔赴待遇更优厚的岗位;企业HR总监出于惜才之心,试图通过“友好协商”缩短其法定的2年脱密期——这本是职场中看似寻常的一幕。然而,当双方在合同补充协议上签下名字的那一刻,法律的天罗地网已然悄然落下。等待他们的不是顺畅的离职与新起点,而是冰冷的手铐与庄严的法庭审判。为何一次看似“双赢”的协商,竟成了职业生涯的断崖?
一、法律真相:脱密期是刚性“安全锁”,协商无效
法条为基,不容撼动:
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八条白纸黑字明确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对于核心涉密人员,该期限明确为2至3年。这绝非指导性意见,而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法定要求。
刚性条款,合同无效:
人社部、国家保密局等权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153号)斩钉截铁地指出:“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的脱密期管理,不得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协议予以变更或缩短。” 这意味着,无论劳资双方如何“你情我愿”地签订缩短脱密期的“补充协议”,在法律面前,这份协议自始无效,形同一张废纸。脱密期是国家为保守秘密设置的强制性“冷却期”和“隔离带”,其时长基于风险评估,绝非可讨价还价的劳动条件。
二、触犯红线:沉重的刑事责任是唯一“代价”
文章开头提及的军工企业案例绝非危言耸听,而是血淋淋的现实写照:
涉事双方: 企业HR总监(代表用人单位)与提出离职的核心技术骨干(涉密人员本人)。
违法行为: 双方“协商一致”,通过签署协议或事实安排,缩短了该骨干法定的脱密期,使其提前离职并可能接触敏感信息或进入受限岗位。
法律后果: 事件败露后,HR总监与该技术骨干双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能的罪名包括: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若因缩短脱密期导致秘密在失控风险期内被泄露(无论是否实际发生,缩短行为本身已极大增加风险且违反规定)。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对因缩短脱密期可能造成的泄密后果存在过失。
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若离职人员在新岗位不当持有或获取涉密信息。
相关渎职类犯罪: 对负有管理责任的HR总监或领导。
刑事责任意味着什么? 绝非简单的罚款或警告!是法院的判决、是可能剥夺人身自由的牢狱之灾(有期徒刑)、是伴随一生的犯罪记录! 职业生涯瞬间崩塌,个人与家庭蒙上巨大阴影,企业声誉遭受重创,甚至影响国家安全利益。一次“通融”,双输乃至多输!
三、警钟长鸣:敬畏法律,严守脱密红线
涉密人员: 务必清醒认识自身身份的特殊性和法律责任的重大性。脱密期是法定义务,是安全“隔离墙”。规划离职时,必须将完整的脱密期纳入考量,切勿心存侥幸,为眼前利益触碰法律高压线。在脱密期内,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配合管理。
用人单位(尤其涉密单位): 保密管理是生命线,HR及管理层必须将国家安全置于首位,摒弃“灵活处理”、“特事特办”的错误思想。严格依法执行脱密期管理是铁律! 加强对HR和涉密人员的保密法制教育,案例学习应成为常态,确保人人知晓“协商缩短”的违法性和灾难性后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杜绝违规操作。
全社会: 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法定义务。应理解和支持涉密人员脱密期制度,共同营造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固社会防线。
脱密期,是国家秘密安全的最后一道“保险栓”。 法律以其最严厉的姿态宣告:此“期”不可违,此“线”不可越! 任何试图通过“协商”缩短脱密期的行为,都是对国家保密制度的公然挑战,是对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最终必将付出自由与前途的惨痛代价。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敬畏法律,严守脱密红线,是涉密人员平安离职的唯一正道,更是所有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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