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标密级=不涉密?法律红线前的危险错觉
作者:高保Huub
时间:2025-07-01


        一份未标注“机密”“秘密”字样的文件,是否就能视为“安全地带”,可随意流转?《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的冰冷文字已给出明确警示: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需“及时调整”——这不仅是管理要求,更是法律赋予涉密主体的严肃责任。定密滞后或疏漏,绝非规避法律后果的挡箭牌。

实质重于形式:司法利剑的精准锋芒 ⚖️

法律逻辑清晰而严厉:未标密级绝不自动等于非国家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反复确认并应用这一核心原则:信息是否构成国家秘密,关键在其内容是否实质上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非仅仅依赖表面标签。形式上的疏漏,无法掩盖其本质上的涉密属性。

(2019)刑终字第47号等判决所确立的规则:即使机关单位因疏忽未能及时定密,只要相关信息被证明客观上符合国家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法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一旦发生泄露,行为人仍将按泄露国家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认定穿透形式表象,直指信息内容的实质危害性。

血泪之鉴:工程师的三年囹圄之困

法律条文背后的现实重量,由真实案例承载:

某工程师在工作中接触到一套未明确标注密级的关键技术设计图纸。

主观上,他可能认为“未标密”即代表可自由处置,遂将其外传

然而,经权威鉴定,该图纸包含的核心技术对国防安全具有重大战略价值,实质上完全符合国家秘密的构成要件

最终结局冰冷而沉重:法院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迟来的密级标注或初始的标注缺失,未能成为他的免责金牌。

警钟长鸣:责任在肩,慎之又慎

此案如重锤敲响警钟:

“未标密”绝非安全区: 接触任何可能涉及敏感内容的公务信息、技术资料、内部数据时,必须高度警惕。形式上的空白绝不代表实质上的无害。

实质判断高于形式标签: 个人无权自行判定信息性质。对内容敏感度存疑时,唯一正确路径是立即报告、申请定密确认,严格限制传播范围,切莫心存侥幸。

定密责任不容推卸: 产生、管理涉密信息的单位,必须将及时、准确、规范定密作为法定职责严格执行,任何疏漏不仅自身失职,更将他人置于不可预测的法律风险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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