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擅自复制涉密文件(密件)。公务需要处理涉密文件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核心原则:禁止擅自复制
任何个人或单位均无权自行决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密件),无论其载体形式(纸质、电子等)或公务需求紧迫程度如何。
唯一合法途径:严格审批与监督
若确因公务必需复制,必须遵循以下法定程序:
内部审核: 首先向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保密办公室)或定密责任人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复制原因、复制内容范围、复制份数、使用目的及保管措施。
报原制发机关审批: 经本单位保密机构初步审核认为有必要后,由本单位正式报请该涉密文件的原制发机关进行审批。必须获得原制发机关的书面批准文件。
监督复制:
复制工作必须在指定涉密场所进行。
由专人(通常是本单位保密干部或经授权人员)全程监督复制过程。
使用专用涉密设备进行复制(如涉密复印机、涉密计算机和刻录设备等),绝对禁止使用非涉密设备(普通打印机、复印机、U盘、互联网邮箱/通讯工具等)。
登记管理:
对复制行为进行详细登记,记录文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复制份数、审批文号、复制时间、监督人、使用人等。
复制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必须与原文件完全一致。
复制件必须按照原件的同等保密要求进行严格管理(登记、存放、使用、传递、销毁)。
严禁复制的电子文件操作
处理涉密电子文件时,严禁以下行为: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U盘、移动硬盘等设备处理或复制涉密信息。
通过互联网、普通电话、手机短信、即时通讯工具、普通电子邮件等传输涉密信息。
将涉密电子文件存储在非涉密存储介质或连接互联网的设备上。
替代方案:非核心内容摘录(需审批)
如确需使用密件部分内容,可考虑申请摘录非核心涉密内容。
摘录同样需要经过本单位保密部门和原制发机关审批同意。
摘录稿必须清晰标注密级、保密期限,并按涉密载体进行同等严格管理。
违规后果极其严重
法律责任: 擅自复制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等相关法规,责任人将面临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密风险: 失控的复制件会直接导致国家秘密泄露,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正确操作流程概要
评估需求: 确认是否绝对必须复制原件,优先考虑传阅、借阅原件或在监督下查阅使用。
提交申请: 如必须复制,向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保密办公室) 提交正式申请。
报请审批: 本单位保密机构审核后,报原制发机关审批,必须获得其书面批准。
监督复制(如获批): 在指定涉密场所,由专人监督,使用专用涉密设备进行复制,并详细登记。
等同管理: 复制件按原件同等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要求进行全程严格管理。
禁止操作(如未获批): 如未获得原制发机关批准,严禁任何形式的复制行为。
特别重要提醒:
国家安全高于一切。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和组织的法定义务。
切勿心存侥幸或图省事而违规操作。
处理涉密文件遇到任何疑问或具体需求,务必第一时间咨询并遵从本单位保密工作机构(保密办公室)或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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