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案卷卷宗、证据材料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敏感信息时,严格禁止使用手机(包括拍照、录音、录像、传输、存储等任何操作)。这是不可逾越的安全红线和法律义务,原因如下:
严防信息泄露:
手机拍照/录像可瞬间记录敏感内容。
网络传输(即时通讯、邮件、云盘)可能导致信息失控扩散。
手机存在恶意软件窃密、云端同步、丢失/被盗等风险。
维护司法公正与保密:
案件信息提前泄露会干扰调查、影响证人、妨碍司法公正,甚至危及人员安全。
法律职业人员负有严格的法定保密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及相关司法机关管理规定均明令禁止非法获取、持有、泄露敏感信息及随意复制档案。使用手机处理此类信息属严重违规。
关键管控措施:
物理隔离:
在档案室、阅卷室等敏感区域设置醒目“禁用手机”标识。
要求进入人员将手机存于指定安全储物柜或屏蔽袋。
(依法依规)可考虑信号屏蔽。
制度规范:
明确规章制度,严格规定“禁用手机等个人电子设备拍摄、传输、存储敏感信息”。
查阅人员须签署保密承诺书,明确违规责任。
安排专人监督查阅过程。
提供安全替代:
需复制材料时,应由管理人员使用经安全审核的专用、隔离设备(如不联网复印/扫描仪)操作,并严格登记。
教育监督与追责:
常态化保密教育,强调禁用手机的重要性及严重后果。
定期检查,安装合规监控。
严厉追责: 对违规使用手机者,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结论:
处理敏感案卷证据时,禁用手机是刚性要求。必须通过物理隔离、健全制度、严格监管和严厉追责确保执行。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导致重大损失并承担严重法律和纪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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