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绝对禁用场景
遇下列事项必须立即停止手机使用并集中保管:
案件核心环节
讨论重大职务犯罪线索、反间谍案件侦办策略
查看未公开的批捕决定书、起诉书底稿
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的证人保护信息
敏感信息接触
接触纪检监察移交的绝密级材料(如高级干部违纪证据)
处理国家安全机关密函或境外情报通报
特殊场所作业
进入案卷档案库、涉密会议室、司法鉴定密检区
参与跨部门涉密案情会商(含公安、国安联合办案)
注:手机含智能手表、蓝牙耳机等一切无线通信设备
二、替代方案与设备管理
保密需求 | 安全替代措施 |
内部通讯 | 使用国产加密座机(如华为保密专线) |
文件传输 | 通过检察专网加密系统点对点发送 |
信息记录 | 配备防电磁泄漏手写板+碎纸机 |
紧急联络 | 设置屏蔽室固定红机(直连保密局) |
三、违规惩戒标准
一级违规(造成实质泄密):
→ 开除公职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判刑10年)
案例:某检察官用手机拍摄秘密卷宗 → 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起诉
二级违规(存在泄密风险):
→ 暂停检察官资格 + 脱密期2年 + 终身不得晋升
案例:携带手机进入涉密会议未使用 → 记大过并调离办案岗位
三级违规(违反保管规定):
→ 全院通报 + 取消年度评优 + 补训8学时保密课程
四、执行监督机制
物理管控
保密区域入口设电磁屏蔽柜(带双指纹锁)
启用毫米波探测门(可识别隐藏电子设备)
技术监测
部署全频段信号嗅探仪(实时定位违规开机行为)
工作终端安装手机 proximity 报警软件(靠近涉密设备自动告警)
人员互查
执行同事监督责任制(发现未举报者连带处分)
每月突击检查手机云端备份记录
法律溯源与责任声明
《人民检察院保密规定》第二十四条
“检察人员处理绝密级事项时,禁止将手机等无线通信设备带入工作场所”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规使用电子设备造成泄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点提示:
❗ 手机拍照=泄密:
即使未联网,手机摄录涉密文件 → 按既遂泄密论处
❗ 关机≠安全:
待机状态可被远程激活麦克风 → 必须移除电池存放
返回上一页 |